籌建期的所得稅匯算清繳
問:我公司自2009年11月18日至2011年10月都是處于籌建期,因此只有費用沒有收入。象我公司這種情況,日常對涉及財務人員和后勤行政人員的工資和費用都是進入了管理費用的開辦費里,09年約有150萬,其中招待費18萬,其它的工程和技術專家的費用直接進入了在建工程,09年約有500萬。因此09年利潤表體現為虧損150萬,在建工程科目500萬。請問我在此次的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納稅所得稅報多少才對呢?是-150萬還是-132萬(扣掉招待費)還是報0呢?在入在建工程的基建人員的招待費可以不考慮調整嗎(如果不調整是否理解將招待費盡量計入在建工程就能實現全額稅前列支,缺點就是要分20年以及要計入房產原值多交房產稅)?
答:關于籌建期的定義,財政部財法字[1999]第003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下同)之日的期間?;I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業之日,即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止。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因此,對于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招待費,如果能準確發分攤屬于在建工程的,可以計入在建工程成本,并在轉入固定資產后依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計提折舊在稅前扣除。不屬于在建工程發生的費用,應列入長期待攤費用,同時根據國稅函〔2009〕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第九條規定,開辦費也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無需按5年分期扣除。貴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的相應的處理。
貴公司正式營業以后發生所有業務招待費,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稅前扣除,當年沒有收入,業務招待費應全額調增,減少當年虧損。由于09年利潤總額為虧損150萬,應納稅所得額為一13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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